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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7〕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着力”要求,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的原则,通过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服务,广泛动员、组织各类金融资源,努力克服融资供需信息不对称、社会机构利用不足、解决融资难方法不多、多元融资渠道利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以转型升级、新兴、科技和高成长性企业为服务重点,逐步形成以破解企业融资难为中心,金融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融资渠道更加畅通、政府服务更加贴近企业的工作体系,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提供质量更高的金融服务。
  二、认真落实国发〔2016〕62号文件精神
  (一)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专项协调推进工作组,确保2017年辽宁振兴银行开业。(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负责)加快推进大连“中佳银行”筹建申报准备工作。(大连市政府,大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加快推进全省农信社股份制改革,鼓励民营资本参与组建农商行。(省农信社、辽宁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择机推动设立新的法人金融机构。(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二)建立“银政企保”紧密合作的融资担保体系,提升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能力。鼓励地方政府、产业园区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尝试设立支持投资、信贷、保险、担保、保理联动的投贷保联动引导基金。(各市政府负责)以辽宁政融担保中心为核心,组织30户优质融资担保机构建立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通过开展直保、再担保、分保、联保和代出保函等多种业务,明显提升担保增信服务能力。(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负责)推动建立由银行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商业化银担合作新模式,创新担保业务,探索产业链、供应链担保以及投保联动业务。(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负责)
  (三)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改革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沈大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沈阳、大连要建立完善的投贷联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等保障机制作用,满足试点政策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负责)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试点金融机构优先在我省试点地区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负责)对科技创新企业扩大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
  (四)推进银行加大信贷支持,满足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协调、推动银行机构扩大信贷投放。(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充分利用宏观审慎评估体系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合理增长。(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推动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债务重组等手段,保持企业融资规模。(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贷款余额3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企业和界定额度下的资金困难企业,组织银行机构在企业债委会机制框架下统一协调行动,实行信贷报告制度,避免单方面抽贷、断贷、停贷,由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协议的银行机构给予同业通报。(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五)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机制。以辽宁政融担保中心为平台,与银行合作建立应急转贷资金池,解决企业过桥资金问题。(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各市和重点产业园区要根据自身能力和发展需要,积极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设立风险资金池或专项基金,建立或完善应急转贷和风险补偿机制及相关管理细则。(各市政府负责)
  (六)推进不良贷款处置。支持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商业银行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改善银行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银行信贷投放能力。(辽宁银监局负责)推动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活跃不良资产交易。(省政府金融办负责)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现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吸引民间资本筹建并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七)争取国家优先支持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发行上市。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畅通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落实优先反馈、优先初审、优先发审、优先发行的政策支持。(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负责)按照培育一批、备案一批、申报一批的工作推进机制,动态保持重点培育企业100户、辅导备案企业20户、在审企业10户,加快我省企业上市进程。(各市政府,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负责)
  (八)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融资,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努力完善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合作关系,支持辖区内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建立与中国银行、渣打银行等银行机构的合作关系,组织有意愿企业开展业务培训、政策辅导、境外路演,帮助企业开展境外发债。(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三、提高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金融服务质量
  (一)努力破解融资障碍,提高融资需求的有效性。各市政府要努力加快新项目的引进与建设,扩大融资增量需求。尽快完善在建项目的相关手续,提高融资的可获得性。定期深入企业一线,在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方面,及时解决因行政管理效能不足产生的企业融资障碍。协同当地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分支机构,对有市场、有效益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保持或合理增加融资服务。完善政府、融资担保、银行、保险与企业紧密合作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增信服务。财力较好的城市应列支专项资金,设立转贷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协助企业缓解融资难。(各市政府负责)
  (二)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努力破解融资供需信息不对称。依托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沈阳票据资产交易中心,探索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将企业金融需求送达各类金融机构。(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各市政府要做好需求信息采集整理,提高信息质量,跟踪、改进信息交换的有效性。(各市政府负责)各市要结合实际,定期组织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介说明会和交互式路演,促进供需双方有针对性地开展持续的银企对接。(各市政府负责)
  (三)开展“群对群”的精准服务。以“金融精准服务企业库”为基础,对不同企业群分类施策,组织贴近、精准的金融服务,努力纾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各市政府提供的大型重点企业和省政府确定的标杆企业,按照个案解决的方式,组织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对高成长性科技或新兴企业,利用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常态化的交互式路演,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市场化对接。对流通、农业、科创等领域小微企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小额、分散、信用优先的对口服务。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各市政府要组织金融、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逐户服务,及时化解融资难问题。(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企业服务局、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各市政府负责)
  (四)建设产业金融服务平台。率先在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建设产业金融服务平台,以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为全省科技与新兴企业,提供持续的社会化股权投资服务。(省政府金融办、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负责)在经验积累、方法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具备条件的重点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推广,探索建设覆盖全省、产融结合特点突出的产业金融服务平台序列。(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负责)选择科技或金融活跃的金融商贸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孵化器与金融相结合的联合招商活动,将金融服务直接嵌入双创活动密集区域。(省政府金融办,相关市政府负责)
  (五)开展“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按照省、市、金融机构分类组织的原则,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定期赴各重点园区、开发区开展专项或综合性“金融机构园区行”活动。国家级高新区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省级高新区、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由各市政府负责组织,省内重点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拓展安排自行组织。省、市两级政府分别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家咨询库”,定期赴各园区为企业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服务。(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负责)
  (六)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推进融资便利化。协调土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制定流程、收费、文本制式和审批期限等统一的服务标准,通过行政服务一体化,实现具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业务比照银行机构办理,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周期,促进抵质押便利化。其中,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按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的规定办理。(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继续落实省政府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对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拟上市企业,给予“绿色通道”服务,通过简化程序,加快企业上市进程。(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便于社会化服务实现的政府职能,委托金融、类金融机构以社会化方式实现,提升公共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四、提升各类融资渠道的利用效果
  (一)扩大信贷投放规模,增强信贷服务有效性。推动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引导信贷资金更多的投向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领域,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负责)推动银行机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改善资金需求时间错配;推动银行机构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推广循环贷款、展期续贷、年审制贷款等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负责)鼓励开发、推广“税易贷”、“创业贷”等各类信用贷款产品。(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负责)提高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工作,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再贷款能力。(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
  (二)推动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促进融资工具的综合运用。争取各金融机构总部支持,以主要分支机构为主体,统筹协调本机构各类分支机构,综合运用债权、股权、租赁、资管等金融工具,开展组合式金融服务。(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负责)鼓励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负责)利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等业务规模。(省知识产权局,各市政府负责)探索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建立权益抵质押登记平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鼓励银行机构在科创企业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在客户评价、业务模式、风险缓释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确定、还款方式、抵质押品、担保方式等方面开展创新,提高科创企业信贷获得能力。(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依托辽宁省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对科创企业贷款进行合理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风险定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差异化考核机制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机制。(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负责)推动银行机构扩大、优化对企业外籍专家人士的金融服务。(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负责)完善监管配套制度和措施,优化考核评价体系,适当提高监管容忍度,鼓励开展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指导辽宁银行业协会设立创新委员会。(辽宁银监局负责)
  (三)增强银行业经营管理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效益。全面推动银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改进业务流程,积极利用新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打造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着力解决去通道、减费用、降成本问题。持续优化信贷结构,准确把握贷款投向,推动兼并重组,完善供应链融资模式,打通上下游配套企业融资瓶颈。建立差异化考核评价体系,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政策。对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显著的银行机构,在网点设立、业务拓展和监管评级方面给予适当政策倾斜。(辽宁银监局负责)
  (四)推动外汇管理创新,扩大企业境外融资。持续推进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落实工作,扩大跨境融资企业数量。有序推进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跨境贸易融资等业务的开展。畅通人民币跨境回流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企业境外发债资金回流使用。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大连金普新区和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等重点改革试验区和项目密切结合,深化“一企一策”外汇管理与服务方式,引进和扩大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积极开展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
  (五)提升保险业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投资以及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养老健康等重点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支持和保障。(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政府负责)拓展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支持企业自主研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负责)鼓励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持续扩大业务规模。支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合作,推动“信贷+政府+保险”、“投资+保险”、“信贷+投资+保险”等组合工具的运用。(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政府负责)
  (六)加强资本市场渠道建设,激发企业运用资本工具的意愿和需求。切实发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机制作用,全力推动符合条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负责)各市政府要联合证券机构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争取各市进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股份公司数量均达到50户以上。(各市政府负责)依托各市高新园区、产业园区,组织力量加强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的指导培育,实行“点对点”融资服务。(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政府负责)将拟上市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优惠政策《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拟上市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263号)适用范围扩展至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充分利用公司债、企业债,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扩大资金来源。(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负责)探索“股权+债权+担保+保险”等多机构联动的综合融资模式。加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辽宁北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沈阳票据资产交易中心等要素市场建设。(省政府金融办,沈阳、营口市政府负责)
  (七)大力发展金融租赁,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法人金融租赁机构,支持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作用,创新业务协作和价值创造模式。积极扩展金融租赁在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以及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业务规模,鼓励业务创新。支持推动融资租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扩大租赁融资规模。(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八)充分利用投资银行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组织券商、投资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同业市场发债业务,开展单一资金SOT业务、个贷存量信贷资产转让、市值管理、股票质押回购等业务。(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负责)深化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关系,扩大债券融资规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九)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地方金融安全。建立金融风险应急和预警机制,按照专业分工,努力加强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单位,指导潜在风险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处置风险事件,确保地方金融安全。(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负责)有针对性地加强银行业日常考核评价,完善风险监测体系,督促银行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强跨机构、部门、地区合作,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客户逐一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隐患。(辽宁银监局负责)
  五、不断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实力和创新能力
  (一)全面提升城市商业银行经营实力。各市政府要加强对城商行的管理,积极引进金融资本,增强资本实力、丰富金融管理资源,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各市政府负责)争取盛京银行、锦州银行早日完成回归A股;加快营口银行、阜新银行、辽阳银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完成境内外上市。(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负责)加快本溪、盘锦、铁岭城市商业银行增效扩股和股权多元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监管评级升级。(本溪、盘锦、铁岭市政府,辽宁银监局负责)
  (二)探索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元化经营。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法人保险公司,在努力达到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设立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投资子公司等新型机构,逐步实现多元化综合经营。支持信托、证券及金融租赁等非银行机构做强做大,丰富多元化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盛京银行、大连银行及辽宁振兴银行争取投贷联动业务试点资格,全面参与沈大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负责)
  (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引导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资本约束,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加快转型发展步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在确保资本和管理资源持续注入的前提下,允许民营资本阶段性控股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资产,选择优质农村商业银行推进上市。(省农信社、辽宁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四)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活跃社会化、商业化基金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业、风险、产业、并购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具备条件的市政府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建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财政资金作为劣后级,引导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政府主导的创投基金、天使基金。(各市政府负责)对社会资本设立股权基金等投资机构给予注册便利的制度安排。(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负责)
  六、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促进金融更加直接地服务企业,解决企业运行、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深入研究具体问题,制定操作性强、针对性强、实效显著的实施方案并认真执行。相关领域的政策和资金要配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需要,给予集中、优先支持。
  (二)建立工作组织与协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金融办、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重点金融机构以及各市政府,要建立持续稳定、协调有力的工作组织与协商机制,明确分工,确定工作目标,专人负责,定期协商,对服务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协同组织落实。
  (三)加强宣传,建立信息通报会制度。各市政府要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业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风险宣传、培训,提升全社会金融意识,特别是引导实体经济部门转变融资理念,提高运用多元化、多渠道融资的能力;引导当地各类金融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动性、实效性。省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要定期组织或联合组织召开信息通报会,将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最新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企业融资、金融创新等相关政策向社会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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